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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乐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乐卫,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寿光市。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乐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乐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13时58分,被告人黄乐卫驾驶鲁G×××××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侯镇四十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辛马路路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乐卫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乐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乐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