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窦国科、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国科,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刘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630-1号申请人:窦国科,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申请人: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刘坤山,经理。被申请人:刘坤山,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鲁山县。申请人窦国科与被申请人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刘坤山、刘腾飞、刘飞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窦国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坤山持有的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其中价值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窦国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坤山在鲁山县石人山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其中价值3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冻结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铁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