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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06民初554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阳,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龙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0.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2.4万元及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运走之前的保管费(暂计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90元(以43.2万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庭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分公司整车厂三期涂装车间移动式红外线烘烤设备制造承包合同》于2017年1月16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交付到原告处的全部设备折抵应返还的30.8万元货款和被告应付的违约金12.4万元及税费损失,被告不再向原告开具发票;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3936元,保全费2764元,共计6700元,由被告北京宝鼎华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 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