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曾国与陈飞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曾国,陈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曾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飞翔,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飞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12337元,己执结24000元,未履行标的88337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15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飞翔于2017年4月1日给付申请人王曾国案件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陈飞翔就剩余案件款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王曾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曾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