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曹俊峰、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峰,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曹俊峰,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阿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俊峰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60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承若函》,承若先支付20万元,余款在2至3个月内全部付清,申请人同意屏蔽(暂时删除)被执行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