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957江苏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申泰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957号原告:江苏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虹桥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秦松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峰(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九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卞学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申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申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