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执6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瑞与王晴、顾善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王晴,顾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瑞,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晴,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顾善康,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梁瑞与王晴、顾善康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瑞于2016年10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梁瑞支付债权560000元、案件受理费4845.50元、执行费8448元。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梁瑞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