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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和李前和;张明慧;宋呈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李前和,张明慧,宋呈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779号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榆中县。组织机构代码证22462791-0。法定代表人:周承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该行贡井支行中连川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李前和,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被告张明慧,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被告宋呈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前和、张明慧、宋呈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各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全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