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文斌、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斌,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357号申请人:武文斌,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吴军,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人武文斌与被申请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文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吴军在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文斌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枣阳浕水一号”项目中吴军占8%的合伙出资份额及该出资经营收益处分权予以冻结。武文斌和孙文分别自愿用其所有的鄂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和鄂F×××××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吴瑞芝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西北街十二组(房权证号为00××91号)的房产为武文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吴军在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文斌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枣阳浕水一号”项目中所占的8%合伙出资份额及该出资经营收益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武文斌和孙文分别自愿提供担保的鄂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和鄂F×××××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三、将吴瑞芝自愿提供担保的其位于枣阳市北城西北街十二组(房权证号为00××91号)的房产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冻结合伙出资份额及该出资经营收益处分权的期限为一年,车辆处分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房产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