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刘庆普,孟庆霞,宋亚美,张明星,张明月,李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宋亚美,刘庆普,张明星,张明月,李艳萍,秦元安,孟庆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王思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永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该行员工,住和龙市。被告:宋亚美,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和龙市。被告:刘庆普,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和龙市。被告:张明星,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和龙市。被告:张明月,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和龙市。被告:李艳萍,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和龙市。被告:秦元安,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和龙市。被告:孟庆霞,女,1966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和龙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与被告宋亚美、刘庆普、张明星、张明月、李艳萍、秦元安、孟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1.66元,减半收取4001.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泳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