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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天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天明,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永修县。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天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罗天明驾驶自家柴油动力木船至永修县林业局附坝林场三里坳分场(林某:28,小班号:00028),将山场上被他人采伐并锯成规格的桐子木材全部搬运至自己的船上,在其准备开船回家之际,被该林场护林员贺某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柘林派出所。经永修县木竹检量中心鉴定,被告人罗天明盗窃的木材为檫木(俗称紫树),共计172根,材积6.308立方米;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罗天明盗窃的木材,市场价为3785元。归案后,被告人罗天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桐子木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国营永修县附坝林场。审理中,被告人罗天明主动向本院缴纳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天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条、鉴定意见、证人贺某、钟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国营永修县附坝林场场长袁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天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天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天明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天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君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