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荣排与刘同立、刘同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排,刘同立,刘同会,刘惠永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385号原告杨荣排,女,192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华宇法律服务所。被告刘同立,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刘同会,男,53岁,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刘惠永,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排与被告刘同立、刘同会、刘惠永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排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排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东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