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9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晏宇清与廖卫国、醴陵市东堡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宇清,廖卫国,醴陵市东堡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晏宇清,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廖卫国,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被执行人醴陵市东堡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东堡乡。法定代表人廖卫国。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宇清与被执行人廖卫国、醴陵市东堡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