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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3230号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73。法定代表人:丁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员工。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博集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南博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世纪卓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南博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世纪卓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自身渠道发行涉案图书。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悲伤逆流成河》一书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和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5月30日起,但世纪卓越公司在我公司获得授权后仍然发行了《悲伤逆流成河》一书(2007年12月长江出版传媒、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世纪公司)总发行,2015年12月第75次印刷),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书享有的权益。世纪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下架了涉案图书,我公司销售涉案图书时已审核供应商相关资质,所销售的图书是合法出版物,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世公司,甲方)与中南博集公司(乙方)签订了《图书授权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行使《悲伤逆流成河(新版)》的图书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字数279千字。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16年5月30日,最世公司出具《授权声明》,称其授权中南博集公司独家行使包括《悲伤逆流成河》在内的六本图书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授权期限五年,自2016年5月30日起算。2016年6月22日、8月25日郭敬明分别出具《授权证明》、《关于就〈幻城〉等六本图书著作权授权情况的进一步说明》,其中载明郭敬明将包括《悲伤逆流成河》在内的六本图书著作权授权给最世公司,最世公司有权授权中南博集公司独家行使上述图书的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2016年6月13日,中南博集公司在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域名为amazon.cn的网站上购买了《悲伤逆流成河》一书,世纪卓越公司开具了相应的购书发票。该书版权页载明:2007年12月长江出版传媒、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长江新世纪公司系总发行,作者郭敬明,2015年12月第75次印刷,字数为240千字。另查,《图书授权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悲伤逆流成河》与中南博集公司在amazon.cn的网站上购买的《悲伤逆流成河(新版)》内容相同,两者字数的差异系排版不同所致。以上事实,有《图书授权出版合同》、《授权声明》、《悲伤逆流成河》一书、《授权证明》、《关于就〈幻城〉等六本图书著作权授权情况的进一步说明》、发票、《图书出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中南博集公司自2016年5月30日起享有《悲伤逆流成河(新版)》一书的专有发行权;其主张长江新世纪公司发行的,2015年12月印刷的《悲伤逆流成河》一书侵犯其发行权,两书内容一致,系同一作品。中南博集公司自2016年5月30日起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发行权,此后,世纪卓越公司仍销售了该书,故世纪卓越公司侵犯了中南博集公司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悲伤逆流成河》一书。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品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