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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KDB5**黑色“丰田”小轿车行驶至定边县长城街“汉庭”酒店门口处,被定边县公安局干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50/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送达回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被告人白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公路交通安全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