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曹庆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曹庆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374号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阳关佳园。负责人:潘自成,职务:委员会主任。被告:曹庆寿,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曹庆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以曹庆寿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有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