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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鲍圣男与哈尔滨耐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圣,哈尔滨耐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鲍圣男,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鲍圣平,女,1982年2月24日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耐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生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35号鲍圣男与哈尔滨耐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457元。执行中鲍圣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0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