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太升、杨明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太升,杨明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96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知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太升,男。被告杨明昌,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太升、杨明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余额36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