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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太升、杨明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太升,杨明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96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知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太升,男。被告杨明昌,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太升、杨明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余额36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