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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月辉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王月辉,孙素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农民,家住安福县。系被害人王某3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女,1960年6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3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2013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3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某1、贺某,系王某2外祖父、外祖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2003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县,汉族,在校学生,家住浙江省。系被害人王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王某2、张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7,系被害人王某3之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素娟,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人王月辉,绰号“三本”,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市吉州区。1995年9月20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原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月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康鹤鹏,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市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月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志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7、孙素娟,被告人王月辉及其指定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康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月辉与被害人王某3在2015年4月份为买房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住在一起生活,后因情感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4月底两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某3带着女儿王某2离开。同年6月初,王月辉发现王某3有了男朋友,便找到王某3要求和王某3重新在一起生活,遭到王某3拒绝后便打了王某3一顿。王月辉还找到王某3的男朋友肖某,要肖和王某3分开,肖称会给王月辉一个答复。6月15日15时许,王月辉到吉某1区星港澳园国光店买了一把剪刀放在身边。16时许,王月辉在吉某1区昌泰大酒店附近看见王某3和肖某一起骑摩托车回堆花酒厂,便驾驶黑色比亚迪S6汽车跟到堆花酒厂,并跟王某3说要接女儿王某2,王某3不同意。王月辉遂起了杀心,把汽车前后牌照掰掉,驾车将女儿送至吉安县敦厚镇前妻姐姐胡某1店中,返回时在敦厚镇东方红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车上。18时18分,王月辉驾驶黑色比亚迪S6汽车来到吉某1区昌泰大酒店,用酒店前台电话约王某3出来,并将车停在真君山路聚福楼附近等待。18时26分,王月辉见王某3走到堆花酒厂南面的桥中间,便开车过去问王某3他们之间的事到底怎么办,王某3没有搭理其。王月辉遂倒车撞向王某3,王某3被撞倒地,跟在后面的肖某过来拉开王某3,王月辉又多次开车撞王某3。随后王月辉将车开到堆花酒厂门口掉头停在桥上,下车持剪刀朝王某3颈部、胸腹部、腿部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后逃离现场。王某3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3系受巨大钝性暴力及锐器共同作用致心、肺、肝多重要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月辉仅因情感纠纷,竟然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月辉将被害人王某3杀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3000元,丧葬费26068元,被抚养人王某2生活费267712,被抚养人张某2生活费41830元,被抚养人王某1生活费565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贺某56573元,误工费2288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508844元。被告人王月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发生,被害人王某3有一定过错。王月辉与王某3因购房事宜约定假离婚,但王某3离婚后不久就背弃前言,带走存款及首饰,与他人同居,阻碍被告人与女儿接触。被告人多次与其协商未果,冲动之下犯下罪行,故本案的发生,主要过错在被告人,但被害人王某3也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2、被告人王月辉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月辉在2016年6月19日写给朋友的信中已说明自己要去投案自首,6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在前妻胡某2的劝说下确定投案,在胡某2打了电话给公安民警后在胡家客厅等候民警到来,没有逃跑,没有反抗,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月辉委托胡某2积极筹款,愿意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月辉与被害人王某3于2012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王某2。2015年4月27日为购房多贷款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仍在一起生活。2016年4月底,王某3在与王月辉发生争吵后带着女儿离开了王月辉。同年6月初,王月辉发现王某3有了男朋友,便找到王某3要求和王某3重新在一起生活,王某3没有同意,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王月辉动手打了王某3。王月辉找到王某3的男朋友肖某,要肖和王某3分开,肖称会给王月辉一个答复。同年6月15日15时,王月辉到吉安市吉某1区星港澳园国光店买了一把剪刀放在身上。16时许,王月辉在吉某1区昌泰大酒店附近看见王某3和肖某一起骑摩托车回堆花酒厂,便驾驶黑色比亚迪S6汽车跟到堆花酒厂。在向王某3要求接女儿被拒后王月辉遂起杀心,其把驾驶的汽车前后牌照掰掉,将女儿从就读的幼儿园接出后送至吉安县敦厚镇其前妻胡某2的姐姐胡某1店中,返回吉某1区时在吉安县敦厚镇东方红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车上。同日18时18分,王月辉驾驶掰掉了前后牌照的黑色比亚迪S6汽车来到吉某1区昌泰大酒店,借用酒店前台电话约王某3出来,并将车停在真君山路聚福楼附近等待。18时26分,王月辉见王某3走到堆花酒厂南面的桥中间,便开车过去问王某3他们之间的事到底怎么办。见王某3没有搭理其,王月辉遂驾车加速撞向王某3,王某3被撞倒地,跟在后面的肖某过来拖开王某3,王月辉又多次驾车撞王某3。随后王月辉驾车在堆花酒厂门口掉头停在桥上,下车持剪刀朝王某3颈部、胸腹部、腿部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后逃离现场。王某3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3系受巨大钝性暴力及锐器共同作用致心、肺、肝多重要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某(王某3男友)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份认识王某3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初,王某3前夫(绰号“三本”)到其家找过其,说王某3背叛了他,把他的财产拿掉了,叫王某3把财产还给他,当时王某3和王月辉还发生了争执,王月辉打了王某3,王某3报了案,此事经过了派出所民警处理。同年6月13日,“三本”找其要求其与王某3分手。6月15日下午4时许,其和王某3骑助力车回到堆花酒厂后准备去接王某3的女儿,其下楼时王某3上楼来说不用去接了,“三本”刚来过说他要接女儿出去吃饭。当晚6时许,王某3接到“三本”的电话叫她到昌泰酒店大门的路口去接回女儿,王某3出去时,其正好要去上班,便骑电动车跟在王某3后面。王某3走到堆花酒厂门口的桥上时,一辆黑色无牌汽车从昌泰酒店方向开过来,明显加速向王某3冲过来,把王某3撞飞起来,撞到了路的另一边。接着那辆车倒车后继续朝王某3倒地的位置撞过去,其把电动车停好后,看到那辆车从王某3的身体上碾压过去后又在朝着王某3方向倒车,其冲过去准备把王某3拖开时,那辆车子已经倒过来了,其赶紧躲开并打电话报警。那辆汽车在王某3身上反复碾压了四五次后开到堆花酒厂门口掉头回到桥上王某3躺着的位置旁,随后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走到王某3身旁,半蹲着用手在王某3身上动了几下,具体动什么没看清楚,好像是拿东西往王某3身上捅,动完之后,该男子返回车上开车走了。2、证人郭某(途经群众)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17时30分许,当时下着大雨,其骑摩托车途经堆花酒厂大门前桥附近时,听见“砰”的一声响,看见一辆无牌黑色比亚迪SUV汽车的车盖上有一名女子,那名女子被撞到了桥墩旁边。其前面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下车去查看,并准备把那名女子拖开时,那辆汽车又撞向女子,车保险杠还撞到了桥墩。骑电动车的男子站在桥墩上手指着汽车司机说不要撞了,并去拖那名女子,然后汽车又倒着撞上去,还冲着那名男子撞过去,汽车冲上了桥墩,但没有撞到那名男子,车前轮爆胎,那名男子就拖着这个女子到桥墩边,然后肇事司机开车到堆花酒厂门口掉头往桥头的方向开走了。肇事司机的长相没有看到,但可以肯定是名男子。3、证人李某(途经群众)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19时许,下着大雨,其开车从泰和回吉安途经堆花酒厂桥边时,看到一名女子躺在桥边,旁边停着一辆摩托车或电动车,其以为是发生了车祸,便电话报警。4、证人刘某(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18时33分,其接到急救电话后,和一名护士坐救护车前往堆花酒厂门口附近。当时下着大雨,其看到一名女子侧身躺在堆花酒厂出来的那座桥边上,流了很多血,现场有七八名群众。其上前查看后发现女子基本无生命体征,于是就地进行了心肺复苏,同时将该女子转往医院。当晚19时12分许,其再次对该女子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发现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该女子的腿部、胸前、臀部等部位有多处伤口,伤得比较深,像是锐器所伤。足部及右耳处可见擦伤。5、证人胡某1(王月辉前妻胡某2的姐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17时许,王月辉带着他和现在老婆(王某3)生的女儿来到其店里,让其帮忙照看两个小时,还放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在店里,内有9.8万元钱,说里面的钱留给大女儿以后读大学用,说完便转身离开了。6、证人王某4(吉安市昌泰酒店前厅经理)的证言,证实昌泰酒店的电话是包月的,客人可以随意拨打。如果客人借打电话,工作人员便会借给客人使用。2016年6月15日18时许,她记得当时确实有人借用了前台电话,但电话内容不记得了。7、证人孙某(王月辉的朋友)的证言,证实其听王月辉说王月辉与王某3离婚是为了能在买房子贷款时多贷一些款,离婚后用王某3的名字贷款买了房,但王某3离婚后又找了别的男人。2016年6月初,王月辉还抓到王某3和那个男的在一起,当时王月辉把王某3和那个男的打了一顿。王月辉平时与其及朋友喝酒聊天时就透露过要杀王某3的意思,他们都劝过王月辉,王也答应的好好的,没想到还是把王某3杀了。8、证人闵某(王月辉的朋友)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3认识了王月辉,王为了贷款找他帮忙刷账户流水,其是从2016年5月底开始帮王月辉刷账户流水的。2016年6月14日上午,王月辉说要多贷点款让其多刷一点,其就将107000多元存入王月辉的账上,当天中午两点多,其准备把钱转回自己账上时发现王月辉通过银行挂失卡取走了100600元。9、证人张某3(王月辉朋友)的证言,证实王月辉和前妻离婚后与王某3结婚,并与王某3生了一个女儿。据王月辉说为了能“吃”低保和分保障房等原因又和王某3假离婚。离婚后第二天,王月辉和王某3在吉安恒大地产以王某3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又给王某3买了十来万元金银首饰,并把家中所有财产转移给了王某3,没想到王某3假戏真做,在外面又找了个男人,王月辉后悔莫及。2016年5月,王月辉为了贷款找到其表弟闵某帮他刷账户流水,闵某通过王月辉提供的POS机往王月辉的银行卡存了121300元。6月15日15时许,在接到王月辉打电话给其说要离开吉安的电话不久,其接到闵某的电话,说王月辉通过把放在闵某处的二张银行卡挂失的办法取走了闵某存入卡内的100600元。其与王月辉联系,王说有事先借用一下,答应先转95000万元回来,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钱也没转回来。王月辉平时在与别人合伙做点沙石及拆迁生意。10、证人钟某1(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其是赣D×××××出租车的司机。2016年6月15日18时40分许,当时下着大雨,其在吉安市城北车站靠北边的站台接了一个外号叫“三本”的客人去吉水,“三本”在吉水县城第二个红绿灯左拐的一个小巷子下了车。“三本”家以前住在吉某1区桃树下,46岁左右,光头,其认识“三本”。11、证人王某7(王某3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5年10月份才知道王月辉和其姐王某3离婚的事。2016年6月15日8时许,其打电话给王某3,王某3说王月辉前段时间两次打她。2016年5月1日晚上,王月辉喝醉了去其父母家磕头作揖,具体说了什么不太清楚。2016年5月至6月间,王月辉通过微信发了一份拉扯他女儿王某2的视频给其,要其劝王某3回来。听王某3的前夫说,王月辉还通过微信威胁过王某3与前夫的儿子。12、证人彭某(王某3的朋友)的证言,证实其听说王某3和王月辉两年前离婚了,王某3找了一个男朋友,但王月辉知道后很生气,一直约王某3出来,还用女儿“一一”(王某2)威胁王某3。有一次,王月辉把王某3带到吉某1区庐陵生态园打了一顿。13、证人匡某(吉安恒大帝景售楼部售楼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5日,王某3和王月辉一起到吉安恒大帝景售楼部看房并交了定金。签合同前,王某3打电话给其,说她要先去办离婚证再来签合同,这样房子就算婚前财产。同年4月27日上午,王某3和王月辉来确认签购房合同时间,当时说他们两人是二婚,分别育有孩子,为免房产纠纷,使房产归王某3才办的离婚。当日下午,他们来签购房合同时,就带了离婚证来办理按揭,房子写的是王某3一个人的名字。2016年3月份左右,因王某3没有及时还按揭,其联系王某3时,王说压力太大,还不起月供,因没钱还与王月辉经常吵架。其也联系了王月辉,王月辉说王某3在外面找了男人出轨了,他不可能帮她还款。14、证人戴某(吉某1区XX保育园园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5日,王某2由母亲王某3带来吉某1区XX保育园小班就读,家庭主要成员登记的是王某3和肖某,平常都是王某3接送。王某2的父亲是光头,体型较结实,来接过王某2两次,其中一次是2016年6月15日16时许。15、证人胡某2(王月辉前妻)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月辉前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王月辉性格固执,脾气暴躁。2009年两人离婚了,主要是因为感情不好,王月辉经常打骂其,且其发现王月辉有外遇,所以提出离婚。2016年6月19日晚6时许,王月辉到吉安县来找其,要其带好小孩,其就劝王自首,但王说完话就跑了。6月20日早上6点左右,王月辉又来找其,说想看看女儿,随后王月辉为了让其得到二万元的悬赏金用以贴补其抚养女儿,要其拨打公安民警的电话举报说他在其处,并要其告诉民警他在家里要走,其将门反锁。后其拨打了刑警大队秦警官的电话,十几分钟后民警过来将王月辉带走了。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人肖某的电话报案后赶赴现场并立案侦查。1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吉安市吉某1区真君山路堆花酒厂大门南面水泥桥上,在该桥面上提取疑似血迹二份、女式拖鞋左、右脚各一只、塑料残片二片。2016年6月15日22时31分,在吉安市吉某1区北门河庐陵商业街西区路段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S6汽车,该车前后未挂牌照,车右侧前轮胎没气,车前保险杠大面积破损,车头前面罩有多处刮擦,车门均上锁;在该车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内提取纸条一张,在副驾驶室脚垫面提取水果刀一把,提取方向盘擦拭棉签、档位杆擦拭棉签、大灯杆擦拭棉签各一份,在车后备箱内发现赣D×××××车牌一副。18、尸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吉某1)公(刑)鉴(法)字(2016)03号,证实(1)死者王某3体表多处擦伤,两侧胸壁肋骨骨折断端锐利并刺入胸腔,胸腔内见大量积血,肺部、肝部多处挫裂创,以上损伤符合巨大钝性暴力致伤特征,如机动车损伤、高坠等可以形成。(2)死者王某3体表共有65处创口(其中头面部3处,颈项部4处,胸腹部15处,上腹部6处,背腰臀部11处,四肢26处,心脏1处创口)。创口创角多尖锐、创壁光滑、两创缘及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其中部分创口呈类S形,创口两两相对,形态相似,间隔相近,剪类锐器作用可形成。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王某3系受巨大钝性暴力及锐器共同作用致心、肺、肝多重要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19、生物物证鉴定书--(吉市)公(司)鉴(法)字(2016)058号,证实送检的现场4、6号疑似血迹棉签拭子上的人血为王某3所留;送检的水果刀上未检出人血;送检的黑色比亚迪S6汽车方向盘棉签擦拭物、汽车档位棉签擦拭物、汽车大灯杆棉签擦拭物未获得STR分型。20、被告人王月辉买作案工具剪刀视频,证实2016年6月15日14时58分,被告人王月辉在吉某1区星港澳园国光店买了一把剪刀。21、被告人王月辉在昌泰大酒店打电话视频,证实2016年6月15日18时18分,被告人王月辉进入吉某1区昌泰大酒店并借用前台电话拨打。22、被告人王月辉开车撞人视频,证实2016年6月15日18时26分,王月辉驾驶黑色比亚迪S6无牌照汽车冲向堆花酒厂南门水泥桥上,在桥上多次撞击碾压他人。23、被告人王月辉案发后逃跑路线轨迹视频,证实王月辉案发后,驾驶黑色比亚迪S6无牌照汽车沿吉某1区北门河段逃跑,后将车丢弃在北门河路段,打车逃离。24、黑色比亚迪S6车辆照片、吉安市吉某1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月辉作案时驾驶的车辆,经交管平台查询在该车后备箱发现的赣D×××××车牌所有人为王月辉。25、王月辉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20日,王月辉指认在吉某1区堆花酒厂门口桥上,其驾驶黑色比亚迪SUV汽车撞了王某3并用剪刀将王某3刺死;还指认其作案后将黑色比亚迪SUV汽车抛弃在吉某1区莱茵河畔小区后门,将手机扔在锦源大酒店前的垃圾桶里,将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扔在吉水县城文化中路46号门前的垃圾桶内,将作案工具剪刀扔在吉水县城文化中路30号店面门前的垃圾桶内。26、剪刀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月辉捅刺王某3系同型号剪刀,侦查阶段及开庭时均经被告人王月辉辨认无异。27、肖某辨认笔录,证实王月辉是王某3的前夫,即外号叫“三本”的男子。28、钟某1辨认笔录,证实王月辉即是外号叫“三本”的男子。29、销售票据,证实2016年6月15日15时36分,吉某1区国光星港澳园店销售了一把美心达3#家用剪刀。30、病历资料,证实2016年6月15日18时40分许,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派医生到达案发现场对王某3实施抢救,王某3经抢救无效于6月15日19时死亡。31、王月辉写给其友黄某3的信,证实王月辉在落款时间2016年6月13日晚写给黄某3信中说,因为她(王某3)背叛了王月辉,王月辉准备对她(王某3)下手,拜托黄某3帮助照顾一些家事。王月辉在2016年6月19日写给黄某3的信中说,前信作废,其(王月辉)已经杀了王某3,拜托黄某3帮助照顾一些家事。32、黑色比亚迪S6汽车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内提取的纸条,证实王月辉曾给肖某写过信。纸条具体内容如下:我是拿“一一”才吊出来“你们”住那(哪),你是谁?6月2日见到你,我不能忍了,到现在,1、让我戴绿帽子?王某34月22日我骂了她,4月23日就搬出去“你”家?她说和你谈了一个多月了;2、把“恒大”房子的事你们处理好,既然“你们”在一起了,“恒大”房子的钱想办法还我;3、3月份我交给王某3的1.9万、5千、1千6、2千要还我;4、钻戒、白金项链、手链、黄金项链、手镯、手连(链)、戒子(指)、平板手提、苹果手机、摩托车。无数个夜晚睡不着在你们楼下。33、警情信息,证实2016年6月3日,王月辉在堆花酒厂宿舍殴打了王某3,王某3报警,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北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了治安行政案件处理。2016年6月15日18时28分,肖某就本案拨打了110报警。34、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0日6时许,胡某2打电话给民警,称王月辉在其吉安县家中,要带王月辉来投案。民警到达胡某2家后,胡和王月辉都在客厅,王没有逃跑迹象,没有反抗,后民警将王月辉带至吉安市公安局吉某1分局接受讯问。3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1995年9月20日,王月辉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原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月5日释放。3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月辉1971年3月18日出生,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王某31982年5月19日出生。37、婚姻登记表,证实王月辉与胡某22006年6月结婚,2009年3月离婚;王月辉与王某3于2012年1月结婚,2015年4月27日离婚。38、被告人王月辉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认,其与王某3为了买房多贷款于2015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2016年4月22日晚,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3带着女儿离开。随后,王某3告诉其说她找了男朋友,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6月7日左右,其找到王某3,两人为婚姻、财产及女儿扶养等事宜发生争吵,其打了王某3,还打了王某3的男友肖某几拳。后肖称是2016年5月份才认识王某3的,其要肖与王某3分开。2016年6月15日15时许,其在星港澳园国光店买了一把剪刀。16时许,其在昌泰大酒店附近看见王某3和肖某一起骑摩托车回堆花酒厂,便开车跟到堆花酒厂,并与王某3说要接女儿,王某3不同意,其便起了杀心,强行把汽车牌照掰掉,把女儿从幼儿园接走送至吉安县敦厚前妻姐姐胡某1那里照顾,返回时在敦厚的东方红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17时30分左右,其开车到昌泰大酒店,用前台电话约王某3出来。其将车停在吉某1大道聚福楼附近等待,见王某3走到堆花酒厂南面的桥中间,便开车过去和王某3说话,王某3未搭理其。其便开车将油门踩到底撞向王某3,王某3被撞到车子底下,其又倒车,见肖某过来拉王某3,便加大油门撞向王某3,再倒车再加大油门撞过去,共撞了三次。然后,其把车停在桥头,下车拿着剪刀向王某3走去,当时肖某在扶着王某3,肖某见其过来就跑开了,其上前用剪刀刺向王某3的头部、脸部、颈部、胸部、腿部,王某3在地上用脚和手不停反抗,其就拿剪刀不停刺王某3,至少刺了七八下。杀了王某3后,其开车沿莱茵河畔小区向北开,在强行过人行道时,发现汽车前轮破了,就把车停在莱茵河畔路边,朝老味道酒店方向跑,把身上两个手机扔在老味道酒店附近的垃圾桶里,又打车到吉水县葛山乡自己做的房子里住了一晚,次日早上离开吉水后乘客车到东莞。其杀死王某3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她(王某3)给其戴“绿帽子”,背叛了其,让其一无所有,不顾小孩不顾家;2、她要割断其和女儿王某2的关系;3、其让姓肖的早点离开王某3,姓肖的说过几天给答复,但一直忽悠,其杀王某3当天,他们还亲密的去逛街,进一步刺激了其。6月17日,其在东莞写信给黄某3,要黄帮他照顾家里,交代了一些嘱托的话。怕连累他,落款日期好象写的是2016年6月14日,当时委托老谢(谢文虎)转交给黄某3。6月19日,其从东莞乘客车回到吉安,当日17时30分许到前妻胡某2处交待了一下照看孩子的事离开。20号早上又到胡某2处想见小女儿,胡把门反锁要其投案,后民警过来把他带走。6月15日案发前,其到银行取了100600元钱,给了胡某2的姐姐胡某198000元,作为孩子的扶养费。39、讯问王月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月辉的讯问依法进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系被害人王某3的父亲,贺某系王某3的母亲,王某2、张某2系王某3的女儿和儿子。被害人王某3与被告人王月辉于2015年4月27日离婚。以上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辉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月辉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月辉案发后,要其前妻胡某2报案,并在家中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辉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3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月辉与被害人王某3之间的矛盾系因感情纠纷而起,由于两人系为购房多贷款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仍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和纠纷后,被害人王某3在矛盾尚未消除时与他人同居,对矛盾的激化和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辉表示民事部分愿意尽力赔偿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至今,被告人王月辉没有赔偿分文给被害方,未取得被害方谅解。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月辉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月辉依法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月辉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依法应核定为26068.50元。要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考虑已实际发生,酌定为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月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月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贺某、王某2、张某2因被害人王小青死亡的丧葬费26068.50元、误工费、交通费4000元,共计30068.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慧章代理审判员  胡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晨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传义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