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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友德与严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德,严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14号原告:杜友德,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被告:严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原告杜友德诉被告严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杜友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友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杜友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00元,由杜友德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