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友德与严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德,严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14号原告:杜友德,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被告:严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原告杜友德诉被告严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杜友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友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杜友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00元,由杜友德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