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冯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吴某与冯某、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冯某、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魏某履行完成判决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冯某部分履行完成。经查询,被执行人冯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爱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