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永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859号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贺兰县金贵镇银河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温跃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海榕,女,回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东方嘉苑*#*****室。被告:崔永鹏,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未开庭审理。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永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永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宏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尹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方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