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32号原告:刘某,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