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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黄孔华、许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黄孔华,许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刘小天。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孔华,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许春燕,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被告黄孔华、许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