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蓉蓉袁某,刘建朋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266号原告:袁某,女性,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性,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兵,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理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