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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蓉蓉袁某,刘建朋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266号原告:袁某,女性,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性,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兵,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理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