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国诉被告韩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国,韩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96号原告:周华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韩煜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周华国诉被告韩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周华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华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