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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与龚绍伦、龙月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龚绍伦,龙月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475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白云区政府*楼***室。法定代表人:夏赞曙。委托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绍伦,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龙月齐,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与被告龚绍伦、龙月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易细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