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与龚绍伦、龙月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龚绍伦,龙月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475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白云区政府*楼***室。法定代表人:夏赞曙。委托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绍伦,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龙月齐,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与被告龚绍伦、龙月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易细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