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烨、武汉聚美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烨,武汉聚美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蒋烨,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武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武汉聚美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号*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赖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蒋烨与武汉聚美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烨于2017年3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一、武汉聚美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蒋烨经济补偿费8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