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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佳雨与白胜利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佳雨,白胜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佳雨委托代理人刘晓阳,系申请人白佳雨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胜利再审申请人白佳雨因与被申请人白胜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08年刘晓阳与被申请人离婚,法院判决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抚养。但被申请人身为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申请人只能随母亲生活。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补课费等共计115100元全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依法撤销(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佳雨父母虽已离婚,但孩子系双方共同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本案中申请人白佳雨经法院审理已查明从2012年3月开始和母亲刘晓阳生活至今,在此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补课费、看病的医疗费,被申请人白胜利有义务承担。申请人白佳雨主张上述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白胜利负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白佳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白佳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