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云妹、杨广仁等与孙云仙、王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妹,杨广仁,杨树,杨鑫远,刘颖,孙云仙,王成,孙云娟,周庆,杨斐,程超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437号原告:孙云妹,女,194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广仁,男,193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树,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鑫远,男,200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刘颖,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原告:刘颖,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玲玲,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仙,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孙云娟,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庆,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程超亚,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孙云妹、杨广仁、杨树、杨鑫远、刘颖与被告孙云仙、王成、孙云娟、周庆、杨斐、程超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云妹、杨广仁、杨树、杨鑫远、刘颖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云妹、杨广仁、杨树、杨鑫远、刘颖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献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