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大连互感器销售中心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大连互感器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滕元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大连互感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广州市XX路中约外街*号-102。法定代表人黄伟能,系销售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大连互感器销售中心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6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大连互感器销售中心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宫志友审 判 员 宋雪民助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