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雷,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吕雷,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雷、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农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