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672号原告:吴某,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