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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国安、廖太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安,廖太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安,男,193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太贵,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春,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国安因与被上诉人廖太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梓佳审 判 员  廖琼英代理审判员  赖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