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伍启明与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启明,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2351号原告:伍启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娜,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华,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建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竹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启明与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伍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应付的土方工程款1573660.82元及利息129040.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案外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阿勒泰市联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体工程一、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阿勒泰市南区迎宾路的联华时代广场工程由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签订后,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根据终止协议,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期支付的油料款及已付工程款2373660.82元,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给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上述费用均由原告垫付,于同日,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给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进度表,承诺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油料款80万元,2015年8月31日支付剩余的1573660.82元,后两原告给原告支付了油料款80万元,但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如诉。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相关规定,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