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苏海与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苏海,王凤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500号原告:冯苏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凤体,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冯苏海与被告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冯苏海之子冯焱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告王凤体打伤,经鉴定,被告王凤体伤情为轻伤,现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王凤体谅解冯焱,并愿意接受冯苏海的赔款及所有债务和道歉,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蕾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