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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苏海与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苏海,王凤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500号原告:冯苏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凤体,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冯苏海与被告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冯苏海之子冯焱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告王凤体打伤,经鉴定,被告王凤体伤情为轻伤,现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王凤体谅解冯焱,并愿意接受冯苏海的赔款及所有债务和道歉,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蕾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