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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永竹、金点恩,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京凹园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南天路沿路及其所属部分场地对外出租,有租金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77223元,承担执行费1060元。经本院执行,对其到期应收租金进行了提取,得款7350元。本案申请人受偿6290元,执行费1060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按期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应收租金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