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恢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顾风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顾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恢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瑞麟,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风阳,男,1946年11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风阳拆迁安置款26798.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