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积良与被执行人张军发、李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积良,张军发,李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积良,男,汉族,住宁县焦村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军发,男,汉族,宁县焦村镇,农民。被执行人:李百虎,男,汉族,住宁县焦村镇,农民。本院在执行杨积良与张军发、李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军发(主债务人)予以司法拘留。嗣后,申请人杨积良与被执行人张军发(主债务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军发承诺于2017年10月底11月上旬前履行清结应付款项,杨积良同意该清偿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26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郑克永代理审判员王晓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山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