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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蓝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红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上海蓝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红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048号原告:徐清,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不详。被告:顾红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清与被告上海蓝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幕公司)、被告顾红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清诉称,2015年6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所投资的电影投资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周期为一年,并约定投资最终收益扣除基本税收和相关费用后,超出百分之四十的部分,被告须全部给到原告;原告若对被告提供的产生费用有争议,被告须履行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回报;被告顾红俐承诺如被告蓝幕公司不履行合约时,被告顾红俐将个人承担并履行合约。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2日将95万元、于同年7月31日将5万元分别打入被告蓝幕公司、被告顾红俐账户,但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回报,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及投资回报共计130万元(投资款100万元、投资回报3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130万元的投资回报(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支付日止,按照50%投资回报/年的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被告顾红俐承诺如若其服务的被告蓝幕公司不履行合约时,被告顾红俐将个人承担并履行合约。被告顾红俐对该合约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履行该合约的主债务人所在地即被告蓝幕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蓝幕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