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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成都金牛春天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成都金牛春天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4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牛春天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林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成都金牛春天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昱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