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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郭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郭全福,扶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地址:扶沟县韭园镇院内。法定代表人:朱权峰,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全福,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职务:局长。上诉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韭园国土所)因与被上诉人郭全福、原审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韭园国土所的法定代表人朱权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被上诉人郭全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韭园国土所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扶沟县国土局的二级机构,经费财政全供,无收入来源,应由扶沟县国土局承担责任。二、被上诉人郭全福担任所长只有一年时间,大部分款项不是执行职务行为花费,不应由公费支付。郭全福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并改判上诉人与扶沟县国土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郭全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韭园国土所、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偿还借款6737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韭园国土所、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至2001年,郭全福在韭园国土所任所长期间,因公务需要先后垫付67375元,后经郭全福催要,2008年4月23日韭园国土所的会计张三岗在时任主管土管所的副局长张从亮办公室按照交接手续,向郭全福出具了欠条三份,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郭全福借款22500元,即贰万贰仟伍佰元整韭元土管所2008.4.23号”;欠条今欠郭全福贷款2000元,贷款时间1999年12月,即贰仟元整韭元土管所2008.4.23号”;“欠条今欠郭全福各项欠款42875元,肆万贰仟捌佰柒拾伍元整韭元土管所2008.4.23号”;上面均加盖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国土资源所的公章。后经郭全福催要,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国土资源所至今未还。另查明,2015年扶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面的名称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经费来源财政全供,举办单位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韭园国土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韭园国土所欠郭全福673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韭园国土所应负偿还责任。郭全福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上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利息应从郭全福主张之日起(即郭全福起诉之日2017年1月18日)计算。韭园国土所辩称其没有处罚权,没有能力偿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辩称不予支持;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该款是韭园国土所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偿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辩称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郭全福要求韭园国土所偿还欠款67375元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全福欠款67375元及利息(期限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年利率按6%计算)。二、驳回郭全福对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由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担(先由郭全福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扶沟县人事局两份文件和扶沟县国土资源局文件一份,用以证明郭全福担任韭园国土所任所长时间为2001年1月至2001月11月,一审认定的任职时间有误。郭全福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韭园国土所原归韭园镇人民政府主管,2001年由县国土局管理,其实际任职时间是1996年至2001年11月。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一、涉案三张欠条的真实性问题。郭全福持有三张欠条用以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并多次向上诉人催要。该欠条上加盖有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印章,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权利凭证。上诉人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这些欠条不是郭全福执行职务行为花费形成,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二、韭园国土所的主体资格问题。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列其为当事人并判决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扶沟县国土资源局韭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李玉杰审判员  许向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