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余刘生、余自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刘生,余自志,余凤球,琚建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刘生,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自志,男,193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余凤球,男,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审第三人:琚建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余刘生因与被上诉人余自志、原审被告余凤球、原审第三人琚建生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余刘生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刘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刘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刘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徐 杨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