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兰、王德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朱英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兰,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2013年9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荣,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2015年1月1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郝朝兴,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彦清,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2014年9月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巧红(别名尹巧玲),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2013年6月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马金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叶,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2015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清新,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2013年6月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6月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朱英平,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2015年4月3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朱英平、范清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05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英平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朱英平、范清新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今鳞房地产有限公司、安阳今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今鳞公司)的名义,以高息、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张秀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54人次,205人,票面金额人民币4145.6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3843.9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144.7901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3699.1099万元。被告人王德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95人次,129人,票面金额人民币3109.5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2959.19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113.5079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2845.6821万元。被告人陈彦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5人次,26人,票面金额人民币804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702.25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40.2145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662.0355万元。被告人尹巧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99人次,51人,票面金额人民币591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523.06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29.3782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493.6818万元。被告人刘玉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61人次,24人,票面金额人民币576.5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484.455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34.42235万元,二次以上返息人民币1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449.03265万元。被告人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27人次,21人,票面金额人民币236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221.34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7.0498万元,二次以上领息人民币0.45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213.8402万元。被告人范清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27人次,22人,票面金额人民币203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174.53万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10.3335万元,二次以上领息人民币0.27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163.9265万元。二、2011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德荣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宏讯(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讯公司)的名义,以高息、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获利。王德荣共介绍70人99笔,涉及票面金额人民币527万元,实存金额人民币436.35万元,已得利息人民币37.4万元,未偿还金额人民币398.95万元。三、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秀兰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市大祥禹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祥禹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市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获利。经审计,根据集资户核准登记,张秀兰共介绍40人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4.4872万元,支付利息12.535万元,支付返点1.278万元,兑付本金0.5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270.1742万元。综上,被告人张秀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128.3872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969.2841万元;被告人王德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95.54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3244.6321万元;被告人陈彦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02.25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662.0355万元;被告人尹巧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23.06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493.6818万元;被告人刘玉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84.455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449.03265万元;被告人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21.34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213.8402万元;被告人范清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74.53万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人民币163.926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秀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被告人王德荣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被告人陈彦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被告人尹巧红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被告人刘玉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被告人朱英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范清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朱英平、范清新等人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尚某、李某某、赵某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借据、借款协议、集资确认表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生效判决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朱英平、范清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七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应予并罚。七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秀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二、被告人王德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三、被告人陈彦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四、被告人尹巧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五、被告人刘玉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六、被告人朱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0元。七、被告人范清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八、尚未追回的涉案款物继续追缴。上诉人张秀兰上诉称其早已不为大祥禹公司非法集资,而且告知了集资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成立;其在之前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已经交待过为今麟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况,应当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重。上诉人王德荣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王德荣在之前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已经交待过本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重;王德荣对非法集资的数额有异议,其称自己没有吸收那么多存款。上诉人尹巧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尹巧红在之前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已经交待过本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尹巧红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重。上诉人陈彦清、刘玉叶均上诉称,原判量刑重。上诉人范清新上诉称,其在之前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已经交待过本次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张秀兰、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及原审被告人朱英平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王德荣在今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95人次,129人,实存金额2967.19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2853.6821万元。结合上诉人王德荣在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436.35万元,王德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93.54万元。关于上诉人张秀兰的上诉理由,经查,张秀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徐某、刘某2、董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张秀兰从2009年开始为大祥禹公司介绍存款,一部分集资群众通过张秀兰将钱存入大祥禹公司;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张秀兰为大祥禹公司介绍40人次的存款,涉及金额284.4872万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秀兰之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曾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为今麟公司吸收存款的情况。原判根据张秀兰的犯罪数额,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其已生效判决中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适当。故张秀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王德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王德荣分别为今麟公司、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93.54万元,原判根据其犯罪数额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已生效判决中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量刑适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德荣之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曾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为今麟公司、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王德荣不构成自首。故王德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尹巧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尹巧红之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为今麟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故尹巧红不构成自首。尹巧红在为今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作用积极主动,系主犯。故尹巧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陈彦清、刘玉叶均上诉称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二人的犯罪数额,前科情况,并考虑到该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已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尹巧红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尹巧红之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曾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为今麟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情况。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及原审被告人朱英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张秀兰、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朱英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王德荣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秀兰、王德荣、陈彦清、尹巧红、刘玉叶、范清新的上诉理由及王德荣、尹巧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李振安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