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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甲瑞与张天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瑞,张天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甲瑞。被执行人张天诚。本院在执行王甲瑞与张天诚租赁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诚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