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甲瑞与张天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瑞,张天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甲瑞。被执行人张天诚。本院在执行王甲瑞与张天诚租赁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诚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