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司云丹与法艳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云丹,法艳歌,司云丹,法艳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62号原告:司云丹,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1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红雨,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法艳歌,女,回族,生于1979年9月5日,住禹州市。原告司云丹诉被告法艳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云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司云丹承担。审 判 长 :康志军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