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昌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昌畅,殷慧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昌畅,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慧敏,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上诉人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昌畅、殷慧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三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硚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昌畅、殷慧敏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0月11日,黄昌畅、殷慧敏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金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及支付违约金等。三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6)鄂0111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黄昌畅、殷慧敏诉请三金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确���,故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三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何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