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执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兰小伦,杨晓红,韦炳仁,陈必芳,韦诚锋,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夏13楼南面。组织机构代码:57181850—0。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纳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212970—8。法定代表人兰小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小伦,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杨晓红,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系兰小伦之妻子。被执行人韦炳仁,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壮族,现住挂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必芳,女,1965年6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系韦炳仁之妻子。被执行人韦诚锋,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系韦炳仁之儿子。被执行人杨锋,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兰小伦、杨晓红、杨晓红、韦炳仁、陈必芳、韦诚锋、杨锋借款合同纠纷[(2016)桂1222执112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峨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兰小伦、杨晓红、杨晓红、韦炳仁、陈必芳、韦诚锋、杨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兰小伦、杨晓红、杨晓红、韦炳仁、陈必芳、韦诚锋、杨锋款70878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78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2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诚锋在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4×××09)账上内存款42300.00元。该款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河池市天峨县支行;户名:天峨县人民法院;账号:2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圆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