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东曙与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浩铭、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陆财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东曙,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浩铭,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59号之二申请人:吴东曙,男,汉族,1946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北(中国石油乌市石化总厂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浩铭,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浩铭,男,汉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法定代表人:陆财,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陆财,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新0104财保59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浩铭、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陆财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吴东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浩铭、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陆财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东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浩铭、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陆财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