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梁嫒媛与李昕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嫒媛,李昕,梁嫒媛,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梁嫒媛,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昕,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嫒媛与被执行人李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北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